对同时担任两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逮捕或者进行刑事审判,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同时书面报告该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其中最高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许可,并由其通报有关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机关应立即向该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省、自治州、设区的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立即书面报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书面报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由大会主席、副主席报告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三十八、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代表在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时,应当主动表明代表身份,并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提出申诉,有关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三十九、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在闭会期间参加视察、调研活动、执法检查、学习培训、代表小组活动、列席会议以及参加其他履职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并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和其他待遇。”
四十、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调研活动、执法检查、学习培训、代表小组活动、列席会议以及其他代表履职活动所需经费和无固定工资收入代表的误工补贴,应当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编制年度计划,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