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调研活动、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代表依照《代表法》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五、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保障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是国家和社会的共同责任。我省各级国家机关、各政党、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组织,都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六、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调整为第七条:“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七、将第六条改为第八条和第十九条。第八条修改为:“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第十九条修改为:“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请假:
(一)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不能全程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原选举单位请假,由原选举单位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不能全程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不能全程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请假。
(二)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不能出席某次大会全体会议的,应当向代表团负责人请假,由代表团负责人报大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