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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茂名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茂名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茂名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茂名市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举报制度》等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本机关网站和中国茂名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规定建立健全新闻发布会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发生的重大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职责,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

  第五条 市政府依法建立健全政府公报制度。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在茂名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全文登载,并依托适当场所及设施免费供公众查阅。

  第六条 市政府在同级的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配备相应的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制作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受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作、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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