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指定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一名负责人和适合工作需要的专门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格式文本可以直接从茂名市政府门户网站(www.maoming.gov.cn)或者各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
第九条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有:
㈠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行政机关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当面提出申请;填写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㈡ 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纸张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㈢ 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各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具备网上受理条件的行政机关网站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互联网向市县(区)级政府门户网站提出申请的,由市县(区)级政府门户网站根据申请内容转交有关行政机关答复;通过互联网向行政机关网站提出申请的,由该行政机关负责答复。行政机关不接受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事项。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㈠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㈢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若有可能,应当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行政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完备,可以当场受理的,当场受理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对于要件不完备的,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