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政府信息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茂府办〔201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茂各单位:
《茂名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茂名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茂名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茂名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茂名市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举报制度》已经茂名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茂名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为确保有效推进我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制订我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一、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㈠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㈡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㈢ 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㈣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㈠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㈢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㈣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㈤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㈥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㈦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㈧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㈨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㈩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三、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包括下列内容:
㈠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