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南阳知名品牌”出现质量等问题时,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处理;品牌的质量信誉状况公布工作由市品牌推进委员会统一负责。
第十七条 获得“南阳知名品牌”称号的组织或个人应定期向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质量状况。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及行业主管部门发现已评定的“南阳知名品牌”发生不稳定问题时,应及时向市知名品牌推进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南阳知名品牌”出现用户、消费者或社会投诉、质量安全或不合格事项时,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查证情况分别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市知名品牌推进委员会撤销其荣誉称号,违反法律的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荣获“南阳知名品牌”称号的品牌及其组织和个人应予以大力扶持:
(一)在进行技术改造和实业开发时,各有关部门应简化手续,优先审批,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二)鼓励有效期内将“南阳知名品牌”荣誉称号用于各种宣传,市知名品牌推进委员会定期统一组织广告宣传,提高品牌知名度;
(三)有效期内知名品牌列入执法部门重点保护范围;
(四)“南阳知名品牌”享受各级政府相关奖励政策;
(五)市知名品牌推进委员会、市行业主管部门优先对“南阳知名品牌”向省和国家推荐申报省和国家级荣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申报组织或个人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资料应当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法骗取荣誉称号的,一经发现撤销其称号并追究有关组织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南阳市知名品牌推进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李建豫 市政府副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