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或个人确立的法定证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品牌注册商标或定名证明件复印件、品牌标准注册证书或有关权威描述资料,其它必要的有关证件。
(二)最近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合格的足够数量的检验报告或业绩确认相关证明。
(三)组织体系质量认证证书、水平认定证明或者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含计量、标准)保证体系符合性证明复印件。
(四)权威机构出具的市场占有率(社会知名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证明其实力的证明。
(五)能够证明其质量、效益、信誉的权威部门授予的荣誉等证明资料。
第十二条 县市区知名品牌推进委员会将经初评并签署推荐意见的申报材料按要求报市知名品牌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市知名品牌推进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市知名品牌推进委员会专业组对申报品牌按照评审标准进行专业评审,并对该品牌的运行情况、监督抽查情况、实际质量指标、消费者或职员投诉、用户或职员或社会满意度、市场占有率、管理水平、知名度、科学度等指标情况进行综合审议评价,提出综合评价意见,确定初选名单;对初选名单经媒体公示接受监督确认符合要求的,上报市知名品牌推进委员会。
第十三条 市知名品牌推进委员会对初选名单进行集中评审,对符合条件的授予“南阳知名品牌”称号,颁发荣誉证书,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扶持
第十四条 “南阳知名品牌”由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获“南阳知名品牌”称号的品牌所属组织或个人应严格遵守《
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个带动”的意见》等各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要求,积极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进一步强化质量管理,保持和提高品牌质量,维护“南阳知名品牌”信誉,积极实施并参与对品牌的宣传,力争在短时间内达到省级、国家级知名品牌申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