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受理并审查“南阳知名品牌”申报材料;
(四)组织实施“南阳知名品牌”资格审查及评审;
(五)组织开展“南阳知名品牌”宣传、推介和经验交流活动;
(六)对“南阳知名品牌”实施监督;
(七)调查处理用户、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相关举报投诉,对“南阳知名品牌”违规者进行处理。
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比照市政府成立知名品牌推进委员会及其秘书处,负责本辖区内南阳知名品牌的初评、管理、培育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南阳知名品牌”应具备以下共同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
(二)品牌发展及质量长期稳定,近3年来未出现重大质量、安全等责任事故;文明、诚信,内部不存在质量、计量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申报不同类别的“南阳知名品牌”的,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业产品品牌:生产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具有健全的质量计量保证体系;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能力、产品开发能力、产品年产销量、市场占有率、实现利税额居全市同行业前列。
(二)服务(含建筑业)品牌:服务技能在全市处于同类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全市同类前列;具有完善的服务体系,顾客或社会满意度高;组织推行专业的管理方法,推行ISO9000认证或卓越绩效模式。
(三)劳务技工品牌:具有群体性、广泛性,形成独特、文明、优秀的风格,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显著。
(四)事业品牌(含教育、卫生、环保、科技、体育等类):成果在全市处于同类先进水平,并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群众认可度。
(五)社会管理品牌:具有独立、优秀的管理方法措施,取得权威部门认定,在全市同类中领先,社会知名度、认可度高。
(六)农业(含农林水牧)品牌:特色鲜明,品质优异,发展潜力大,实物质量合格,市场占有率、社会知名度居全市同类前列,生产组织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
(七)文化艺术品牌:源渊深厚,技艺独特,具有鲜明地域性或民族性,文明、健康、先进,有较高欣赏价值和较好发展前景,水平居全市同类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