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把土地供应关。严格执行土地审批制度,凡涉及土地供应的招商引资、企业改制、企业外迁等项目的土地审批,必须经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批。要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和用地集约的原则,引导新上产业项目向产业集聚区集中、向多层标准厂房集中。对超标准用地要严格核减面积,防止囤积土地、圈而不用。严控新上建设项目用地,严格执行禁止、限制供地目录,严禁向“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供地。
(六)严格土地出让程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出让计划及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其他部门、社会组织及个人无权决定土地的使用形式和审批土地出让的有关事项。
三、建立土地收益分配新机制
(七)建立土地出让净收益市、区共享机制。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土地收储开发成本以及按规定上缴、计提相关费用后的土地出让净收益部分,由市、城区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共同分享。新增建设用地出让净收益市、城区按4:6分成,存量建设用地出让净收益市、城区按3:7分成。市政府决定用土地出让收益平衡项目投资的土地和老城区企业搬迁后的土地及其他重大事项由市统一收购的土地,所形成的土地收益不参与分成。除市政府决定用土地出让收益平衡项目投资的土地外,焦作新区(不含中站区部分)土地出让收入由焦作新区征收;焦作新区征收的土地出让收入,除上交中央、省部分外,其余全部用于新区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分成实行逐宗核算,年终统算,年终根据土地管理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情况进行汇总结算。各城区应将分成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八)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体制。今后,用土地收益实施并交由各区负责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每年年初,由各区拟定当年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等部门共同研究后,报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将用土地收益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任务下达各区,由各区负责具体实施。
(九)建立土地管理目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任务与土地出让净收益分配相挂钩制度。完成规定年度土地管理目标和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的,市政府按该区该年度基础设施资金额的10%进行奖励;未完成规定年度土地管理目标或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的,市政府按该区该年度基础设施资金额的5%从该区下一年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