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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土地管理的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土地管理的意见
(焦政〔2011〕5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土地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城区政府和焦作新区管委会土地管理的责任
  (一)明确城区政府和焦作新区管委会土地管理责任。城区政府和焦作新区管委会是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土地管理负总责。
  (二)加强对城区政府和焦作新区管委会土地管理工作的考核。市政府每年与各城区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将土地管理工作列入市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落实耕地保护和违法用地查处责任。按照目标责任书对各城区、焦作新区土地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未完成耕地保护目标的,未完成辖区内违法用地建设项目发现率、查处率、结案率年度目标的,实行一票否决;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将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部令第15号),追究该辖区土地管理第一责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进一步规范城区土地管理工作
  (三)加强城区内土地的规划管理。强化城市规划的控制作用,对各区范围内土地实行统一规划控制。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市城乡规划局要先行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市国土资源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焦作新区管委会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对本辖区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四)严格规范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的原则,规范各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强化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各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年初,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城乡规划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编制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依据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对以土地配置平衡投资的项目,投融资公司商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平衡投资计划(按同级别商住用地市场评估价确定平衡投资所需土地数量),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市政府以批复形式对平衡投资计划予以批复。将用于平衡投资的土地统一列入年度收购储备计划,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土地的收购储备和整理工作。除市政府决定用土地出让收益平衡项目投资的土地外,焦作新区土地的供应,由焦作新区管委会制定土地供应方案,提请市国土资源局研究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由焦作新区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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