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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行政机关物业管理服务合同(2010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上海市行政机关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2010版)

  甲方(行政机关)

  乙方(物业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以下物业管理服务事项达成协议。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以下简称本物业)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

  建筑面积

  其他说明                        。

  第二条 物业管理范围

  乙方所接受的物业管理范围是物业建筑产权标注及周边区域、设施设备等资产在内的管理服务,不涉及资产的所有权。

  (一)建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请在选择项中打“√”):

  □屋顶 □外墙面  □承重墙体  □楼面 □门厅 □各类通道

  □电梯厅  □车库  □广场道路 □室外管道  □窨井 □其他

  (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请在选择项中打“√”):

  □中央空调 □变配电室 □照明 □电梯 □弱电 □监控设备

  □给排水系统 □泵房 □消防设施 □备用电源 □其他

  (三)公共秩序的管理(请在选择项中打“√”):

  □治安 □消防 □车辆  □其他

  (四)公共绿地的养护和管理(请在选择项中打“√”):

  □公共绿地 □花木 □建筑小品  □其他

  (五)其他约定(请在选择项中打“√”):

  □会务接待 □后勤保障 □其他

  第三条 日常管理服务职责和要求

  (一)建筑物管理 做好建筑物的检查和维修保养工作,使建筑物公共部位处于完好状态,防止各种对建筑物侵蚀、损害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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