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行政机关物业管理服务合同(2010版)》的通知
(沪府机管〔2010〕41号)
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各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本市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维护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机关后勤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物业管理条例》、《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规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制定了 《 上海市行政机关物业管理服务合同(2010版)》(以下简称《机关物业合同》),并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推行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物业合同》适用范围为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其他机关及团体组织参照执行。
二、各工商分局,各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做好《机关物业合同》的宣传、推行使用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机关物业合同》通过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www.shjgj.gov.cn)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sgs.gov.cn)予以公布。
四、《机关物业合同》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附件:上海市行政机关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10版)
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编号
上海市行政机关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2010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