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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市政府机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职能部门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更新信息文稿报局办公室,经审核并报分管局领导审签后发布。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申请获取,并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工作程序)

  (一)局办公室负责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送交有关部门办理。

  (二)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拟定答复意见交局办公室。如需延长答复期限,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并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并通过局办公室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答复)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局有关部门应根据下列情况通过局办公室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且已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但尚未公开的,应立即公开并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可部分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信息内容;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二条 (预算)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局机关本级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监督与考核)

  局办公室负责对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部门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监察室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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