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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市政府机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编制本部门应主动公开及更新的政府信息;

  (二)撰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申请要求公开的、涉及本部门职能事项的信息答复件;

  (三)完成局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四条 (审核机制)

  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由相关部门撰写信息公开文稿,经局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和文字核稿后,报部门分管局领导审签后予以公开。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敏感或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分管局领导审签后,报主要领导签发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发布。

  第五条 (公开的政府信息)

  本局应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局的概况、领导简介、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职责;

  (二)政策法规:本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

  (三)业务工作: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办理须知与流程等;

  (四)其他: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除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纳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畴。

  第六条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内容涉及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主动公开方式)

  本局门户网站是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重大事项可通过局新闻发言人发布信息。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工作程序)

  本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照以下程序:

  (一)局机关各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公开事项,撰写政府信息公开文稿,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局办公室;

  (二)局办公室对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签同意后,选择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凡属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职能部门应报局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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