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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对生猪及猪肉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件、风险评估和社会评估、有奖举报中发现的问题,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责任落实到相关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转到监察部门,对工作失职的单位和个人迅即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公开。
  (五)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和畜牧、卫生、商务、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公安、监察等部门要建立并落实生猪及猪肉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信息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安全事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处置,并及时上报信息。
  (六)建立诚信守法经营者评选机制。评选“诚信养殖场户”。对方法科学、不使用违禁药品、生猪品质优良的养殖场户,授予“诚信养殖场户”称号,大张旗鼓予以奖励。评选“守法经营者”。对诚信经营、管理规范、遵章守法的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生鲜肉和肉制品加工企业、生鲜肉和肉制品销售店、饲料兽药加工及销售单位、生猪经济人等经营主体,授予“守法经营者”称号,给予更多的优惠政策。评选“优秀监管单位”。对监管措施有力、职责履行到位、监管效果明显的单位,授予“优秀监管单位”称号,在媒体上予以宣传表彰。
  五、强化保障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生猪及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监管措施,强化督导检查,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抓好生猪及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要坚持“分级负责、归口整治、属地管理”的原则,层层建立监管责任制和过程责任制,把监管目标和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落实到各环节、落实到全过程。
  (二)加大投入。各县(市)区要加强动物防疫检疫队伍建设,合理设定岗位,解决好人员编制问题;要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经费,加强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建设,切实提高检测能力;要认真执行《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9号)第十四条规定,把生猪及猪肉产品监督抽查检测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三)强化宣传。各级各部门要运用多种形式,采取多种手段,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养殖场户、生猪经纪人、屠宰企业、加工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培训教育,切实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加强信息沟通,规范信息管理,防止不实信息扩散传播。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形成共同参与、群防群治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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