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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二)加强生猪购运监管。各县(市)区要在出入境处设立卡点,对生猪进行查验;对未经检验检疫、私自调运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凡检测出的“瘦肉精”生猪,要禁止出境和流入市场,并立即进行无害化处理。实行流通环节经纪人备案制度,加强生猪经纪人的管理,对辖区内所有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经纪人进行调查摸底,重点查清生猪经纪人的底数,准确掌握每一个生猪经纪人的基本信息,督促生猪经纪人到当地畜牧部门登记备案,与畜牧部门签订《生猪经纪人守法经营承诺书》。
  (三)加强生猪屠宰监管。商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定点屠宰制度,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对没有检疫证明的生猪,严禁入厂。要监督屠宰企业建立健全生猪屠宰购销台帐、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和屠宰厂5%检测制度,如实记录生猪来源产地、养殖场户和肉品去向等信息,切实做到生猪来源和屠宰加工后的肉品去向可追溯。对屠宰企业实施驻场监督检测,实行人员驻场监督、流水线同步检测,企业必须做到屠宰前严格自检,屠宰后及时取样送检。对畜牧部门或企业在生猪及肉品“瘦肉精”检测中发现并确认为阳性的,商务部门要立即封存,并监督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加强猪肉加工监管。质监部门要督促以猪肉为原料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一步完善、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企业在购进生鲜肉或肉制品时,要严格按照验证、索票的要求,建立规范的进货台帐,登记购进物品的名称、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确保企业使用的猪肉100%有定点屠宰票据,严防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环节。
  (五)加强猪肉流通监管。工商部门要积极推行“场(市场)厂(屠宰厂)挂钩”制度和猪肉挂牌销售管理,监督肉品经营者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建立购销台帐制度,规范猪肉市场交易秩序。依法查处销售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行为。对畜牧部门在市场监督监测中发现含“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肉品要及时封存并组织销毁。
  (六)加强药品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β兴奋剂类药品的监管,严防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β兴奋剂类药品被不法分子利用,流入生猪养殖环节。
  (七)加强案件查处。各职能部门一旦发现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案件,按有关规定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对移交的“瘦肉精”案件及时受理,依法立案。严格追溯“瘦肉精”的来源,依法对销售、使用“瘦肉精”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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