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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焦政文〔201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生猪及猪肉产品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生猪及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工作要求
  进一步完善监管、评估、举报、行政执法、应急处置、责任追究一体化工作机制,切实做到责任落实、部门联动、相互衔接、公开透明,切实加强养殖、购运、屠宰、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等各环节的全程监管,确保生猪及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生猪养殖监管。畜牧部门要加强饲料生产和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饲料抽检力度,及时查处发现的问题。对辖区内生猪养殖场户特别是散养户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监管到户。指导养猪场户建立健全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切实做到科学用药用料,实现安全生产。继续采取发放质量安全告知书,与生猪养殖场户签订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承诺书等方式,全面落实质量安全承诺制度,规范生产行为,严防在生猪养殖环节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执行生猪检疫监管与“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同步进行制度,生猪出栏、外调时按5%的比例抽检;40头-20头的,抽检10%以上;20头-5头的,抽检20%以上;5头以下的全检。对快速检测检出阳性的养猪场,县(市)区要立即组织畜牧、公安部门进行封场,明确人员驻场监管,严禁生猪出栏。对快速检测呈阳性的生猪一律不准出具检疫证明。对经检测确认为“瘦肉精”阳性的生猪及同群猪,畜牧部门要认真核对生猪数量,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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