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力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制定《焦作市农村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积极争取国家环保专项资金支持,有序推进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鼓励连片村庄统一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到2012年底,各乡(镇)政府所在地要率先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并通过环保部门达标验收。
(七)稳步提升土壤污染防治水平。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完成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焦作市土壤污染防治方案》,加强主要农产品产地、污灌区、工矿废弃地等区域的土壤环境监测和评价,建立市级土壤环境质量监管体系。重点防范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优先解决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粮食生产核心区、矿产资源开发区等地区的土壤污染问题。开展污染土壤修复试点,实施一批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工程,提高土壤环境质量。
(八)积极保护农村自然生态环境。各县(市)区、焦作新区要坚持农村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加强对矿产、旅游、林业等资源开发活动和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环境管理,最大限度减少生态破坏和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积极开展资源开发生态环境治理及生态恢复。加强村庄、庭院和廊道的绿化,加强农田林网、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生态建设,建立完善的森林生态网络体系,提高农村绿化覆盖率。结合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做好农村河道、沟渠、坑塘综合治理,提高水生态环境质量。加强对外来入侵有害生物、转基因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环境安全管理,保持农村地区生态平衡。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农村环境保护责任。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农村环境保护责任,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农村环保工作机制。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管和协调。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焦作市农村环境保护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项目备案和审批等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工业生产项目、工艺和设备。市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环境保护资金的拨付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村镇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指导工作。市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市农业部门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及清洁能源建设和推广。市林业部门负责乡村植树绿化、退耕还林等生态项目建设和林业病虫害防治。市畜牧部门负责指导做好集约化畜禽养殖环境污染治理。市卫生部门负责开展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市爱卫办负责农村改厕的技术指导工作。市城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和监管工作。
(二)加大农村环境保护投入。各级政府要逐步建立“政府资金主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自主投入”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加大农村环境保护投入,重点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相关污染防治工程。政府资金实行奖励和补助相结合的投入方式,逐步提高对创建成功的国家级、省级生态县(市)、生态乡(镇)、生态村和市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的资金奖励比例。农业、水利、林业部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环保部门排污费要向农村地区倾斜。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好农村环境保护项目规划编制,以项目争取资金,采取“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的方式,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