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焦政文〔201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64号)精神,切实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全面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通过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业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业生产污染防治、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工程,建设清洁水源地、清洁家园、清洁田园,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二、工作目标
到2012年,全面查清全市土壤污染与农业污染源状况;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得到有效遏制,测土配方施肥面积占农作物面积的比例达到75%以上;平原农区防护林网、农林间作控制率在95%以上;全市所有建制乡镇配备生活垃圾收集压缩运输设备。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得到全面改善,农村工业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农村环境监管网络基本建成,公众环保意识有所增强,农民生活和生产环境进一步得到改善。
到2015年,粮食生产基本普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农业面源污染取得较好效果;全市省级生态县(市)区的比例达到10%以上,省级生态乡镇的比例达到40%以上,省级生态村的比例达到13%以上;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农村环境监管体系,农村环境监测和监管能力、公众环保意识明显增强,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三、重点任务
(一)切实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各县(市)区、焦作新区要结合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重点抓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优先解决粪大肠菌群、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石油类及重金属等指标超标问题。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科学划定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整治,依法取缔保护区内排污口、固体废物等污染源。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掌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保障农村饮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