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劳动密集型民营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对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企业可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进行协商,符合条件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
(四)建立民营企业发展环境评价制度。由民营企业投诉中心每年会同纪检监察部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来投资者和本地创业者,对涉及管理、服务的政府部门政务公开、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收费、服务态度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从2011年起市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其中500万元主要用于落实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各项奖励和补助。专项资金根据全市经济总量和财政收入的增幅,按比例增加,与经济增长挂钩。各县(市、区)财政也要相应设立专项资金。
(二)加大直接融资力度。推进民营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健全民营企业改制上市培育工作机制,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依法对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税费给予减免或给予资金补助,减少企业土地出让等相关成本。将有上市意愿,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利润水平较高、科技含量大、成长性较好的民营企业作为我市重点培育改制上市的后备企业。筛选上市后备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金融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考察审核后确定,形成“培育一批、储备一批、上市一批”的格局,强力推进企业上市融资。
(三)加强融资服务平台建设。积极利用国家和社会各种金融资源,通过资源整合、优势互补、信息沟通、机制创新,积极搭建由政府指导协调,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及其他投融资机构等合作参与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通过服务平台,经常开展企业资金需求的摸底、推荐工作,促进银担企资金需求的成功对接。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要积极给予政策支持。
(四)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对我市担保机构的财政资金支持。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推进再担保体系建设,鼓励担保机构抱团发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活动。采取股份制或会员制形式,由市财政、社会团体、担保机构、民营企业共同出资,组建再担保机构,为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担保提供再担保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