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湛江市委、湛江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意见的实施意见
(湛发〔2010〕15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意见》(粤发〔2010〕1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粤府〔2010〕39号),推动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工业立市、港口兴市、生态建市”发展战略,推动“深水良港-重化工业-现代物流-海湾城市”四位一体协同发展,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核心,以拓展领域、调整结构为主线,以提升发展质量为重点,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切实增强民营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把民营经济打造成为支撑我市经济内生增长的重要力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民营经济增加值年均增长15%以上,到2012年,力争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达48%以上,民营经济对全市生产总值增长贡献率超过50%。围绕上述目标实施创业促发展和创新促升级等两大战略,重点培育扶持一批行业龙头企业和有影响力、有竞争力的知名企业,推动形成一批竞争能力强、组织化程度高的现代产业,力争形成民营经济总量上规模、结构上档次、产业上层次、质量上水平、管理上台阶的发展局面。
二、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一)全面清理整合行政审批事项。由法制部门牵头,对全市各级各部门过去出台并且仍在执行的对民营企业有歧视性条文、限制民间资本进入、影响公平竞争的规范性文件,对地方和部门越权设立或将行政性收费擅自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集中清理。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环节,缩短时限,进一步推动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二)妥善处理民营企业的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对符合《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三旧”改造的实施意见》(湛府〔2010〕49号)规定的民营企业历史用地,已纳入“三旧”改造范围,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的,按“三旧”改造规定完善历史用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