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新政办发[2011]123号文件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新政办发【2011】123号文件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1]10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自治区党委第33次常委(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保障援助体系,及时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23号),就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进行了具体安排部署。行署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认真学习、深入领会,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认真抓好落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抓紧启动实施。根据国家统计局喀什调查队的调查,今年7月我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已经高达5.9%,符合新政办发【2011】123号文件规定。各县市要立即行动,及时摸清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底数,预算所需资金额度。各县市务必于9月10日前将7-9月(3个月)补贴资金兑付到困难群众手中。
  二、资金保障。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需资金,在自治区财政专项下达之前,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安排专项经费先行垫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所需经费,由地区、县失业保险金统筹解决,并立即兑付。
  三、补贴对象范围及标准。补贴对象及标准,原则按照新政办发【2011】123号文件执行。各县市如扩大补贴对象范围及标准,相应经费由各县市财政承担,并及时报地区财政局备案。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组织机构,负责制定实施办法等重大事宜;各级发改、财政、民政、劳动、统计部门和国家统计局喀什调查队要认真履行职责,并监测补贴实施后物价变化,及时向行署提出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地区财政局要会同地区民政局及时争取我区所需财政资金尽快到位;各级统计部门及国家统计局喀什调查大队要加强市场监测,按要求报送物价信息。
  行署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牢固树立“民生为先”的理念,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抓好落实,并由地区发改委牵头组成督查组督查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行署。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