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鉴江供水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章 验收管理

  第三十一条 移民安置的验收在专门的移民安置验收办法颁布实施前,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组织进行。

  第三十二条 移民安置单位工程(如一个完整的移民安置点、单独立项实施的专业项目)完成后,由鉴江供水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会同项目法人组织验收;阶段性目标完成后,由湛江市政府会同广东省水库移民工作局组织阶段性验收;移民安置工作完成后,由省政府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及格,不得对鉴江供水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移民安置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全过程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承担实施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所在地政府、管委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和制度。

  第三十四条 各级审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的审计和监察。

  审计、监察机关和财政部门进行审计、监察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所在地政府、管委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当将工程征用的土地数量、土地种类、补偿标准和金额以及安置方案等向群众公布。群众提出异议的,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和项目法人应当及时核查,并对统计调查结果不准确的事项进行改正;经核查无误的,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和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向群众解释。

  有移民安置任务的镇(街道办)、村(居)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移民安置区的镇政府、村(居)委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第三十六条 所在地政府、管委会以及项目法人必须建立移民工作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政府依法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移民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反映,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对移民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妥善解决。移民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