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便于资金按照进度支付和加强资金监管,湛江市财政局根据湛江市鉴江供水枢纽工程年度征地计划,按季度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拨付给项目法人。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鉴江供水工程建设的要求和移民安置规划,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支付给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所在地政府、管委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或部门。
第二十六条 鉴江供水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由所在地政府、管委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使用计划,报鉴江供水工程指挥部审核后,由项目法人支付到指定账户。
第二十七条 农村移民通过新开发、改造土地或调剂土地集中安置的,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直接全额兑付给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农村移民分散安置到湛江市内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应当由移民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签订协议,按照协议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二十八条 搬迁费以及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其他有关单位或部门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
第二十九条 对移民安置实行全过程监督评估。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和项目法人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共同委托有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进行监督评估;被委托方应当将监督评估的情况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第三十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侵占、截留或挪用。存储期间的孳息,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进入专户存储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拨付使用,必须经过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