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
第十七条 鉴江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和移民安置用地,经批准后,由所在地政府、管委会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和发证手续。
第十八条 鉴江供水工程建设临时用地,依法由吴川市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坟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迁坟事宜。
第十九条 工矿企业、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专项设施的迁建或者复建,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的征地移民安置办公室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给有关单位,并监管项目迁建或者复建的实施。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费用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条 鉴江供水工程建设征用耕地和重点红树林,应当执行占补平衡的规定。为安置移民开垦的耕地、工程建设而进行土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工程施工新造的耕地,经验收确认后可用于占补平衡。
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一条 移民安置应当遵循相对集中和分散安置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移民自愿投亲靠友在湛江市以外其他行政区安置的,由本人向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接收地县级政府出具的接收证明;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确认后,应当与接收地县级政府和移民共同签订协议,并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交给接收地县级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将个人财产补偿费和搬迁费发放给移民个人。
第二十三条 工矿企业、专项设施的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由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给被迁建或者被复建单位,并监管项目迁建或者复建的实施。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费用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