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征地补偿按照经市政府批准的安置方案的相关标准执行,实物调查结果以初步设计批复的数据为准。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
第七条 项目法人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编制鉴江供水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规定报批。
项目法人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按规定报批。
第八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九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居民点、工矿企业以及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含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和搬迁费,库底清理费,淹没区文物保护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依法应当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列入湛江市鉴江供水枢纽工程概算。
第十条 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点、工矿企业以及专项设施等基础设施的迁建或者复建选址,应当依法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勘察、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一条 “连家船”采用安居补助,并对渔业劳动力购买养老保险。
第十二条 对鉴江供水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的文物,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实行重点保护。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三条 鉴江供水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其用地纳入湛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鉴江供水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当依法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征收,按期支付征地补偿费。涉及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
第十五条 鉴江供水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费,以及征(占)用林地的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有规定补偿标准的,按有关标准执行;没有规定补偿标准的,由湛江市政府参照批准的设计概算,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的补偿标准执行(即湛府函〔2010〕144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