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缴交通行费年票的车辆,由征收单位开具省财政厅印制的专用票据并发给缴讫凭证。车辆所有人应当随车携带缴讫凭证,以备查验。
第十七条 通行费年票缴费凭证相关内容要与《机动车行驶证》相符,实行一车一证。
通行费年票缴讫凭证如有遗失,车辆所有人应当登报声明作废,凭持《机动车行驶证》及其复印件和遗失声明到车籍地通行费征收所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挂失手续,经车籍地通行费征收所审核,报市公路管理局审批后,给予补发有关缴讫凭证,补发仅限一次。
第十八条 车辆在我市过户的,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之日起30日内,持双方居民身份证或单位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辆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原车籍地通行费征收所办理其通行费年票缴讫凭证变更手续,通行费年票保持其原有效期。
第十九条 车辆改装、换发号牌的,车辆所有人应当自改装、换发号牌之日起30日内,持车辆管理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辆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车籍地通行费征收所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通行费年票退费:
(一)被盗(抢)的车辆;
(二)被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扣押封存的车辆;
(三)已办理报废手续的车辆;
(四)已办理迁出我市手续的原本市籍车辆;
(五)经省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六)因操作失误而被多收、错收的。
符合办理退费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经办人或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开户银行及账号,自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车籍地通行费征收所提出书面申请,经通行费征收所审验确认,报市公路管理局审批后,转账退还自次月起当年度剩余月份的通行费年票费额或因操作失误而被多收、错收的金额。
第二十一条 通行费年票的退费时间为次年的3月31日前,逾期不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 被盗(抢)、被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扣押封存、报废、迁出等欠缴通行费年票的车辆,须补费至行为发生月份的前一个月。
被盗(抢)车辆找回或扣押封存车辆解除扣押封存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车辆找回或车辆解除扣押封存生效之日起30日内,凭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到车籍地通行费征收所缴纳自车辆发还或解除扣押封存生效次月起当年度剩余月份的通行费年票。
第二十三条 通行费年票征收采用刷银联卡、支票转账等缴费方式。
第二十四条 车辆因特殊情况造成迟缴通行费年票的,车辆所有人凭相关的证明材料向车籍地通行费征收所提出书面申请,经通行费征收所审核后报市公路管理局批准,可适当延长缴费时间。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物价、交通运输、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通行费年(次)票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纳入年票制管理的机动车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缴纳通行费年票。逾期缴纳的,除责令其补缴通行费年票费额外,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应缴通行费年票费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