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通行费年票收费以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标记的车辆类型及核定载质(客)量计征。
《机动车行驶证》如无标注核定载质量的特种车(有固定装置,不能载人载货)按整备质量的二分之一,参照同类车型的通行费年票收费标准征收。
牵引车按五类车收费标准征收年票。
半挂车不再另行征收年票。
第十条 下列机动车辆免征年票或次票:
(一)悬挂军队、武警部队等专用号牌的车辆;
(二)公安机关装有警灯并悬挂红色反光“警”字专用号牌的车辆;
(三)装有警灯、警报器的红色专用消防车:
(四)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
(五)设有固定装置的医院救护车、殡葬车;
(六)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及其他免费通行车辆。
第十一条 上述规定的免征车辆,如改变使用单位、使用性质,超出规定的免征期限及范围,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通行费年票或次票。
第十二条 本市籍符合通行费年票免征条件的车辆,车辆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行驶证》发证之日起30日内,到车籍地通行费征收所办理当年度剩余月份的通行费免征手续。逾期办理的,须补费至申请免征的当月后方可办理当年度剩余月份的通行费免征手续。
需续办次年免费手续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每年12月10日前向车籍地通行费征收所提出办理次年通行费免征的书面申请,由通行费征收所审核,经市公路管理局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并由通行费征收所发给年票有效凭证。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 新车入户、外地迁入的车辆,车辆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行驶证》发证之日起30日内,到车籍地通行费征收所缴交自发证月份的次月起当年剩余月份的通行费年票,每月按该车应征的通行费年票标准的1/12计征。
新入户车辆在缴交通行费年票时,必须提供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等有关证件。私人车(指机动车所有人以自然人登记入户的车辆)应当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非私人车应当提供单位证明。
新入户车辆应当填写《湛江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征费入户登记表》。
在我市行驶3个月以上的非本市籍车辆,可以按照我市同类型车辆的标准办理年票。
第十四条 营运车辆与非营运车辆的认定。车辆所有人办理缴交通行费年票手续时,应当向车籍地通行费征收所提供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由通行费征收所根据相关资料核定。
第十五条 本市籍机动车辆通行费年票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至 3月,逾期缴费将加收滞纳金(2011年试行期间暂不收取滞纳金),年票计征办法为1年(按12个月)1次性全额征收。
通行费年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征收,车辆所有人应当到车籍地通行费征收所办理通行费年票缴交等有关手续。
对拥有20台以上车辆的专业运输单位,可选择分两期分别按应缴费额的50%缴纳通行费年票,首期在3月底前缴纳、第二期在6月底前缴纳。符合分期缴纳条件的车辆,车辆所有人应当在每年12月10日前向车籍地通行费征收所提出办理次年通行费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经通行费征收所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