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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的通知


  (四)商品房(含二手房)销售,销售价2500元/m2以下的,按销售额的3‰,销售价超过2500元/m2的,按销售额的5‰计征;

  (五)非住宅出租房租金,根据不同的地段等级,分别按每月 0.30元/m2-1.50元/m2计征;

  (六)建筑安装施工行业,按工程造价1‰计征;

  (七)自备水源,已计征水资源费的按取水量0.17元/ m3计征,未计征水资源费的按取水量0.25元/m3计征;

  (八)混凝土销售,按1元/ m3计征;

  (九)经本市调出的成品油,省未计征价格调节基金的,按2元/吨计征;

  (十)各类旅业住房,按住宿费的3%向经营者计征。经营者如无帐可查或不建帐,除按相关法律法规责成整改或处罚外,价格调节基金按如下标准征收:每日每房五星级16元、四星级12元、三星级6元、二星级以下4元、招待所1.5元、旅店0.5元;

  (十一)餐饮业、广告业、休闲娱乐业(含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酒吧、桑拿洗浴、足浴按摩、美容美发、婚纱摄影、游艺室、网吧等),按营业额的1%计征;

  (十二)机动车维修行业,按营业额的1%计征;

  (十三)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按汽车20元/辆、摩托车10元/辆计征;

  (十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中按6.7%计征;

  (十五)机动车驾驶员考前训练场地使用费,在场地使用费中按50元/人计征;

  (十六)有线电视、铁路综合服务、招标服务、水资源、短期培训、车辆保管、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等,按收费总额的2%计征;

  (十七)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医疗收费除外)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总额的1%-2%计征,具体征收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市政府备案;

  (十八)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征收项目。

  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按以下方式征收:

  (一)土地出(转)让、烟草批发行业、酒类批发行业、各类旅业住房、餐饮业、休闲娱乐业、广告业、自备水源、建筑安装施工行业、混凝土销售、经本市调出的成品油、机动车维修行业,由地税部门代征;

  (二)商品房(含二手房)销售、非住宅出租房屋租金,由房管部门代征;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由物价部门直接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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