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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的通知
(湛府〔201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七日

湛江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
(201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根据《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市、县(市、区)政府(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征集,用于平抑、调节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政策制定、计划安排、监督管理以及部分价格调节基金的直接征收;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管理;地税、房管等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代缴;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政府价格、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

  第六条 本市市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和标准是:

  (一)土地出(转)让(政府划拨和经营的土地除外),按交易额的5‰向出(转)让方计征;

  (二)烟草批发行业,按营业额的5‰计征;

  (三)酒类批发行业,按营业额的5‰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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