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
鹤壁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已经2010年9月29日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活动,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起草、审查、决定、登记、公布、解释、备案监督和清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按照本办法执行。
违反本办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公开、精简、统一、效率的原则,不得与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三)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在规定行政机关职权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符合行政职能的配置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避免重复发文,减少职能交叉,简化行政管理手续,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决定”、“规则”、“细则”、“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