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紫云自治县松山镇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紫府发〔201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市驻紫单位:
《紫云自治县松山镇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紫云自治县松山镇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实施细则》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紫云自治县松山镇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依法维护拆迁秩序,切实保护被拆迁单位和个人(下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松山镇行政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细则。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拆迁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县发展改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县财政、县公安、县监察、县民政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协调配合做好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拆迁程序合法、补偿标准统一。
第五条 用地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前按程序完成安置用地选址及相关的规划报批工作,并按规定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财政指定专户,实行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