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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陇南市武都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陇南市武都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陇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调整武都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请示》(陇发改价〔2011〕322号)收悉。为保障武都区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促进污染物减排,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就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经你委组织成本监审、公开听证等规定程序,同意你委提出的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意见。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居民用水调整为0.70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调整为1.00元/立方米。具体执行时间由你市根据实际择机出台,并要做好相关宣传解释工作。
  二、要加快污水处理项目运营单位企业化改制工作。现有事业单位性质的污水处理项目法人单位,应按国家要求加快完成企业化改制,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实行企业化经营,为污水处理费政策的有效执行创造条件。鼓励实行供水和排水一体化管理,有效降低运营成本,切实做到达标排放,充分发挥减排效益。
  三、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提高收缴率,特别是非居民用户的收缴率。凡自备水源用户,要严格按省政府办公厅甘政办发〔2005〕140号文件规定收缴城市污水处理费。
  四、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全部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单独列账,不得挪作他用。对收支情况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每年适当时间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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