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不低于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三、强化政府监管,监督支持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17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更加注重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要加快产业重组步伐,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资源整合和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资源消耗高、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要编制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在依法规划的区域内建设;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有计划地逐步迁入化工园区(集聚区)。
18强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要强化建设项目安全监管,严格落实行业安全发展规划,从严强化危险性、危害性较大建设项目和工艺设备的职业安全健康评估论证,不能保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一律不得批准立项。严格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制度,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批准设计方案,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中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的责任。
19严格行业安全准入。要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要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责令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政府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20强化“打非治违”整治措施。要重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把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重中之重,严格规范
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21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市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的,对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