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能正常进行设备维护、数据库建设和软件更新升级以及交流合作、宣传、培训。
(四)落实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有效地进行绩效考评和使用专项资金。
第三章 共享与运行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共享资源是指我市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购置和建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基地、实验室、科学仪器设备和科学技术图书文献、科学技术数据、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科学技术普及资源及科学技术资源的信息系统。
第八条 资源共享管理规定:
(一)市财政投资形成的科技资源原则上应参加整合共享;申请政府资金购建科技资源的单位和部门,通过平台管理中心签订整合共享协议实现科技资源共享。建立兼顾资源拥有和使用各方利益的协调共享机制,保证科技资源的增加和汇集并对社会开放服务。
(二)民间投资购买的科技资源,可自愿加盟平台。
(三)外地市科技资源要以市场为导向,经供需双方协商后可通过平台对接。
(四)鼓励支持企业、科研院校和社会力量开发建设各类专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具备条件的各类专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可向平台管理中心申请加盟。
(五)共享科技资源的运作涉及有偿服务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施。
(六)对涉及国家秘密和知识产权的科技资源给予充分保护,不参加资源共享。
第九条 平台技术咨询专家顾问委员会由专家、学者、政府职能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参加平台建设项目咨询论证和评价工作,为平台建设及日常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为平台建设运行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条 平台用户代表委员会主要由科技资源使用单位、拥有单位及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监督平台运行情况,及时反馈平台用户使用意见,有效发挥平台的作用。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资源共享规定的科技资源管理单位,平台管理单位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并依照相关规定对资源管理单位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经费与保障
第十二条 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经费投入纳入政府财政科技投入预算。
第十三条 在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调控作用的同时,平台管理单位要积极争取国家、省相关科技资金的支持,并广泛吸引社会各类资金共同参与平台科技资源的建设与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