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红旗渠精神杯竞赛表彰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政〔2010〕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红旗渠精神杯竞赛表彰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安阳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红旗渠精神杯竞赛表彰奖励实施办法
为表彰先进,进一步促进我市水利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和《河南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红旗渠精神杯”竞赛表彰奖励实施办法》(豫水人劳字〔1997〕第0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全市设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红旗渠精神杯”竞赛县级奖杯3个,乡级奖牌若干个,每年根据评比结果,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对竞赛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县(市、区)颁发奖杯、乡(镇)颁发奖牌;全市前三名的县(市、区),由市推荐参加全省“红旗渠精神杯”竞赛评比。
二、市财政每年拨出专款,对“红旗渠精神杯”竞赛活动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
三、获市“红旗渠精神杯”竞赛奖杯的县(市、区),奖励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3名、水利局干部2名。获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先进单位奖牌的乡(镇),奖励乡(镇)领导2名。同时对市水利局和有关部门在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对第一次获奖的,给予嘉奖;连续两次获奖的,记三等功一次;连续三次以上获奖的,记二等功一次;连续四次获奖的,授予“安阳市先进工作者”称号。如工作调动,可累计计算。
四、拟给予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和授予“安阳市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奖励审批表一式三份,由市“农建办”评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由市政府审批。奖励审批表装入本人档案,作为政绩考核的依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依据。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红旗渠精神杯竞赛活动的通知》(安政〔2004〕54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