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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政办〔2010〕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安阳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全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环境质量负责,把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全面规划,因地制宜,防治结合,严格管理,保证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资源、河道、水库和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生物工程除外);
  (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药、化肥的科学、合理使用,控制农药、化肥的过量使用;
  (四)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的合理开发利用,做好涵养林地和各级重点公益林地植被保护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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