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
(朝政发〔20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确保林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森林防火条例》、《
辽宁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等有关规定,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时限。全市森林防火期限为每年的10月1日至翌年的5月31日,森林防火紧要时期为每年的3月10日至5月20日。
二、落实森林防火各项责任。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具体责任人。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森林防火工作。要明确森林防火工作目标,层层签订责任状,切实将森林防火责任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大对责任区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要严格执行《辽宁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森林防火责任事故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究制度。对因机构不健全、责任不明确、经费不落实、预防不到位、扑救不及时,以及思想麻痹、玩忽职守、工作不力、指挥处置不当等引发的重、特大森林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完善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和响应机制。各县级政府要尽快完善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乡级政府要制定和完善处置森林火灾办法,建立森林火情、火灾分级响应机制。一旦发生森林火情、火灾,按照预案和响应机制快速反应,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保障到位、扑火人员到位。要加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和武警扑火突击队伍建设,加大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森林消防队、武警扑火突击队的作用,全面提高扑救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进入森林防火紧要时期,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要以临战状态,充实人员、加强培训、检修补充机具,时刻准备投入扑火救援工作。各级森林防火指挥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把扑火安全放在扑救指挥工作的首位,坚决避免人员伤亡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