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学校、青少年组织应当定期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并积极组织开展为老年人服务活动。
鼓励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开设老年人专题节目或专栏。
第十条 未满70周岁的老年人持《辽宁省老年人老年证》,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 生活贫困的老年人按照规定享受城乡社会救助待遇;
(二) 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和“一事一议”筹劳、筹资任务;
(三)收费的公共文化、教育、科技、体育设施和公园、园林、旅游景点门票减半对老年人优惠开放;
(四)各火车站、汽车站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标志,候车室设置老年人专用坐椅,老年人乘车时优先检票;
(五)到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本条第(三)项规定适用在本市的外埠老年人。
第十一条 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持《辽宁省老年人优待证》,除享受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待遇外,还可免费进入收费的公共文化、教育、科技、体育设施和公园、园林、旅游景点。
本条规定适用在本市的外埠老年人。
第十二条 90周岁(含90周岁)以上老年人除享受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待遇外,还可按下列标准享受高龄补贴:
(一)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
(二)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对百岁老人每年不少于1次的免费体检。
第十四条 享受优惠政策兴建的老年福利和服务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性质和用途。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将设在社区内的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活动设施向老年人开放。
单位闲置的厂房、校舍等,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优先改造成为老年人活动场所。
第十六条 鼓励老年人利用知识、技术,参与经济技术活动或者社会公益事业。提倡和支持老年科技专家到农村开展科技扶贫或者到企业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和技术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