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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优待老年人办法

朝阳市政府令
(第20号)


  《朝阳市优待老年人办法》业经2010年9月30日朝阳市第九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1月9日起施行。

  二O一O年十月九日

  朝阳市优待老年人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全市敬老日。

  第四条 市、县(市)区负责老年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各项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将老年人事业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促进老年人事业发展。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将老年人事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老年人口数量的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逐步增加。

  第七条 医疗卫生部门应当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在挂号室、就诊室、收款处、药局、住院处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的标志,对老年人优先照顾。

  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医疗、护理和康复等服务,对残疾、患病老年人就医开设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鼓励城乡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开展义诊活动。

  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发展老年教育,将老年教育列入教育发展规划,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老年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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