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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3、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实施计划,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市场租赁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房屋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提供给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

  4、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企业可在自有土地上投资建设集体宿舍,用于企业内部员工居住;在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可由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建设集体公寓和宿舍,由用工企业租赁。

  5、结合场镇改造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使用存量或置换的建设用地修建公共租赁住房。

  6、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所建住房纳入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系,租金水平、建设标准、保障对象,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统一政策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产权归投资人所有。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属国家所有。

  五、租赁申请及配租办法

  (一)申请办法。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单身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申请,核实申请人的人口、住房状况、收入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后,将初审情况送所在地民政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民政部门负责收入核定工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审查工作并汇总各部门审查意见,报住房保障部门按程序确认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到暂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集中建设的集体公寓和宿舍,以及用工企业自建集体宿舍,由建设单位参照实施并管理,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六、退出管理办法

  (一)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关系,退还承租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收入标准的,应当及时终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关系,退还承租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解除租赁关系,退还承租住房:未如实申报家庭或个人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连续3个月未按期缴纳租金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的;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住房居住的;其他不符合承租目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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