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在合同租赁期内不调整租金。合同到期确需续租的,承租人按照申请程序重新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
(三)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承租人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租金。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五)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居住情况进行核查和动态跟踪管理,严禁违规出租、出借、闲置或改变住房用途等行为。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负责组建或选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四、建设标准和房源筹集
(一)建设标准
1、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房或集体宿舍。集体宿舍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2、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居住基本功能需要,套型比例和结构实用,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25至60平方米以内。
3、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简单、适用、环保的原则进行装修,具体装修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制定。
(二)多渠道筹集房源
1、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通过投资新建、改建、配建、租赁采购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
2、市本级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在商品房开发中按地面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国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案中规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数、面积、套型结构、建设标准、规划条件、配套设施、违约责任等作为土地出让和规划批复的前置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批复文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土地竞得人无偿移交给市国投公司,由利州区政府组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其余县区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