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单身无房职工
(1)个人年收入在当地平均收入水平以下(收入线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公布);(2)具有所在地正式户口,大中专及职校毕业1年以上(含1年);(3)在户口所在地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4)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
3、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1)家庭或个人年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以下(收入线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公布);(2)具有本市户籍;(3)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2年以上(含2年);(4)在就业地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
非本市户籍,并在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企业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可通过租赁在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集中建设的集体公寓和宿舍,以及用工企业自建集体宿舍,解决居住困难。
(二)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三)单身职工可申请承租建筑面积25平方米左右的公共租赁住房;2人户家庭可申请承租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内的公共租赁住房;3人及3人以上家庭户可申请承租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保障方式:公共租赁住房以实物配租为主、货币补贴为辅的保障方式,由保障对象自行选择。
1、实物配租由政府、相关机构或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一定标准收取租金。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包括成套住宅和集体宿舍。
2、货币补贴由政府或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支持其自行承租住房。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的40%,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定期公布租金补贴标准。
(五)保障资金:
1、中央、省专项资金;
2、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3、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
4、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发放租赁补贴、购买改建廉租住房支出后的结余部份;
5、其它资金来源。
三、租金标准和租赁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70%确定,市场租金由物价部门根据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