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广府发〔201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切实解决广大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健全我市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川府发〔2010〕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投入,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步伐。

  (二)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和供应对象。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并纳入“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四)统一管理,各司其职。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政策制定、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监察、发改、公安、民政、财政、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建设、税务、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保障对象和保障方式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单身无房职工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1、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

  (1)家庭年收入在当地平均收入水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收入线标准和住房困难条件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公布);(2)家庭人口两人以上(含两人),申请人必须具有所在地正式户口。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证明。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