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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老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老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广府办发﹝201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老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1〕11号)精神,切实提高60周岁及以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老年农村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具有我市农村户籍,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民政部门审批纳入救助期间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二、待遇领取

  (一)本通知实施后,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可免费参加新农保,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55元。

  (二)本通知实施后,对尚未纳入国家试点地区的已参加新农保的老年农村低保对象,经民政部门按照动态管理原则复查退出农村低保救助的,从审批退出次月起,停止执行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保相关待遇领取的规定;对采取欺骗、隐瞒、贿赂、伪造等手段获取农村低保救助,经民政部门核实清理退出农村低保救助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农保经办机构应追回其获取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三、政府补贴

  已纳入国家试点的地区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所需的资金,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尚未纳入国家试点的地区在国务院批准试点前,发放基础养老金所需的资金,省级财政负担50%,其余50%,扩权强县的县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其他县区(广元经济开发区)按3:7的比例分别由市、县区(广元经济开发区)两级财政分担。

  四、申请、审批程序

  我市农村户籍,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民政部门审批纳入救助期间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持《户籍簿》、《身份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经乡镇劳动保障所初审并公示7天无异议的,上报县区、广元经济开发区农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按月定期发放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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