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标准的通知
(驻政办〔201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驻马店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驻马店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标准
为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部分市县率先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10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标准:
一、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标准
(一)社会救助
1.将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低保范围。靠父母或其他直系亲属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
2.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实行临时救助。
3.城乡广泛开展对残疾人的各种社会救助活动。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
4.将住房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住房救助范围。对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并优先安排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帮助进行无障碍改造。整合资源,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从2011年起,城乡建设部门危房改造资金按照一定比例用于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2015年完成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任务。
(二)社会保险
1.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