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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驻政办〔201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当前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新增建设用地量逐年加大,耕地占补平衡矛盾日益突出,为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保障全市经济建设用地,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土地整治力度,立足区域自求平衡

  各县区要清醒认识当前新增建设用地和补充耕地面临的形势,加大土地整治工作力度,切实完成市下达的补充耕地年度计划指标和储备指标任务,立足区域内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自求耕地占补平衡。除市重点项目和中心市区建设用地外,其他各县(区)原则上不得跨县进行易地补充耕地;确需易地补充的由各县(区)自行协调解决。

  二、合理使用储备指标,优先保障重点建设

  各县(区)补充耕地储备项目经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及备案后,优先满足本县(区)和市本级建设项目补充耕地需要,为保障全市经济建设用地,由市政府统一调配备案指标的30%以上,用于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报批,确保省、市重点项目用地。

  三、规范易地补充耕地行为,严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

  城市、村镇批次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原则上不得跨省辖市易地补充耕地。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单独选址项目和省定可易地补充耕地项目,确需易地补充耕地的,由县(区)国土资源局提出易地补充耕地方案及购置耕地指标费用标准报县(区)政府同意,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补充耕地指标的调出市、县(区)与调入指标的市、县(区)签订易地补充耕地协议。

  四、规范土地专项资金的征收与管理

  市本级使用各县(区)以及市内各县(区)之间调剂使用补充耕地指标,一律实行有偿使用,购置耕地指标费用暂按1.2万元/亩标准执行,跨省辖市易地指标每亩价格不低于3万元,易地补充耕地款(耕地开垦费及其他费用)由指标调入县(区)按合同总额的90%交指标调出县(区)财政收入归集专户、下余的10%上缴市级财政收入归集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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