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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通知

  4.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应制定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同时对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5.各级国土资源、农业、环保部门共同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与综合评价,并对基本农田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进行报告。

  六、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报告制度

  1.市国土资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范围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管护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每年对各县(区)、乡(镇)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保护情况进行抽检并作出评价。

  2.乡(镇)每季度对本行政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巡回检查一次,县(区)每半年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检查一次。

  3.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五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对破坏基本农田及基础设施与保护标志的行为作斗争。县、乡两级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人实行保密,并根据举报属实情况给予奖励。对非法占用或破坏基本农田的单位和个人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4.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七、基本农田保护监督管理制度

  1.市政府对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负总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具体对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解决、调处涉及基本农田保护的案件和问题。

  2.县、乡政府编制基本农田保护专项规划。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必须落实到图上、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通过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义务。

  3.基本农田保护区、片、块,按市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统一标准设立保护标志

  4.三级(地块)标志应标明保护块四至、面积、禁止事项、保护单位及责任人。一、二级保护标志还应绘制相应的保护图。

  5.乡级国土所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的基本农田保护与基础设施管理,对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6.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定期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耕地保护工作情况。

  八、基本农田保护奖惩制度

  1.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奖励基金,专项用于表彰保护基本农田成绩突出的单位和有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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