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不得将依法划定的基本农田擅自改为一般耕地或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一般耕地变为非耕地。
7.禁止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三、基本农田占补平衡制度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依法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并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2.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数额较大,所在县、区在本辖区不能完成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义务的,经批准,可由市国土资源局安排易地补充、补划。
3.因挖损、压占造成基本农田塌陷毁坏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负责复耕或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开垦耕地。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基本农田损毁,无法恢复利用需要补划的,必须在本行政区域内当年进行调整补划,并落实图上、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
5.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定期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作基本农田占补平衡情况的报告。
四、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
1.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保养基本农田的义务,应采取措施保持和培肥地力。
2.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建立档案。
3.农业部门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站,为农业生产提供指导服务。
4.农业生产者应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农用化学物质,改良土壤、提高地力、兴修水利、科学灌溉、注意水土保持、防止耕地沙化、盐渍化。
5.禁止毁坏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水利、电力等设施及擅自砍伐农田防保林、防风固沙林和水土保持林。
6.涉农投资应优先安排基本农田保护区。
7.各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进行监测,对已制订的地力保护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
1.市、县农业部门、环保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负责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建立档案。
2.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的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与废水,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禁止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排放具有污染性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有害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