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通知
(驻政办〔201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驻马店市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驻马店市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一、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
1.县、乡级人民政府按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指标,编制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和和各类宣传标牌。分级管理保护档案。经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成果及图件实行三级备案。
2. 县、区人民政府对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辖区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数量与质量负总责,县、区长是第一责任人。
3.乡、镇人民政府对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辖区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数量与质量负总责,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
4.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列入市、县(区)、乡(镇)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年度目标考核和离任审计内容。
5.市、县、乡、村成立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小组,并有专人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6.市、县(区)、乡、村、组、户应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明确责任人权利和义务。
7.市、县(区)、乡、村应确保本行政区基本农田保护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建设和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
3.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4.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同土地整理相结合,国家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首先在基本农田保护区选定,耕地占补平衡开发整理出的耕地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5.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一律不得安排新建非农建设项目,在已划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现有非农建筑物不得进行改建或扩建。